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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理大生終極上訴挑戰量刑指引 終院駁回刑期上訴申請

發佈時間: 2023/08/22

26歲理大男生呂世瑜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成判囚5年,早前被上訴庭駁回刑期上訴申請,指罪行屬《香港國安法》情節嚴重中,罪責較低者的裁斷,條文訂明強制性5年為最低刑期,求情因素不能應用,事主不服並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頒下判詞,一致裁定上訴駁回,指《香港國安法》第33條不容許依賴與該條文之明確目的無關的減刑因素,例如本案中上訴人適時認罪。

上訴人提出兩項法律觀點,包括《香港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尤以判處5年以上是否屬強制性。另就第33條指明的3項條件自動放棄犯罪 、自動投案及提供重要破案綫索,是否已盡列無遺,若3項條件無一成立,刑罰不能減輕至5年以下,可否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刑。

終院法官在判詞指,上訴人主張《香港國安法》第21條只標示在情節嚴重案件中判處監禁刑罰的量刑起點的幅度。法官認為上述主張站不住腳,指依據原文版本和英文繙譯本的文意詮釋,上述條文明顯地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在指定幅度內不同的適用刑罰,故上訴人的見解是賦予該條文不能包含的意思。

理大生涉煽動分裂國家囚5年 , 質疑國安法量刑上訴 , 終院押後判決 ,  詳情即睇[下一頁]

法官又指,《香港國安法》第33條訂明對罰則作寬大調整的3項選項,即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並旨在鼓勵犯人放棄犯罪並協助當局維護國家安全和執行法律。

法官指,上述條文以量刑已被初步釐定作前提,據此,法庭須就有關案件處罰作初步釐定後,才考慮條文的應用。

法官指,不能接納上訴人認為上述3種可引發《香港國安法》第33條下調刑罰的情形並非盡列無遺,又指第33條不容許依賴與該條文之明確目的無關的減刑因素,例如本案中上訴人適時認罪,遂一致裁定駁回上訴。

案發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上訴人被警方搜出胡椒球槍,並被發現曾於群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放售胡椒球槍。

撰文:李卓謙

責任編輯 : 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