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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涉煽動分裂國家囚5年 質疑國安法量刑上訴 終院押後判決

發佈時間: 2023/08/10

理大男生早前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昨就判刑上訴至終院,質疑《香港國安法》量刑原則強制將「情節嚴重」的案件刑期定於5年以上,法官不能在判刑時反映求情理由,對判刑系統構成不公;終院押後判決。

上訴人呂世瑜(26歲),早前承認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以5年半為判刑起點,認罪減刑至3年8個月,惟控方援引《香港國安法》條文,指性質嚴重的案件,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遂改判囚5年。

上訴人爭議《香港國安法》第21條中提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尤以判處5年以上是否屬強制性。另外,第33條中指明的3項條件無一成立,可否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刑。

上訴一方昨指,若兩人同犯《香港國安法》控罪,情節均屬嚴重,但其中1人有全面求情因素及悔意,另1人則沒有悔意,並且案底纍纍,兩人被判同一刑期,上訴一方質疑有關判刑原則造成不公。上訴一方認為,強制將「情節嚴重」的案件刑期定於5年以上,法官不能在判刑時反映求情理由,對判刑系統造成不公。

律政司:判刑毋須考慮所有求情因素

律政司一方則指,法庭於判刑時毋須考慮所有求情因素,並以謀殺罪需強制性判處終身監禁為例,指干犯「情節嚴重」的案件,可處以特定刑期。

律政司一方續指,針對「情節嚴重」的案件,若法庭決定「從輕處理」,可考慮所有求情因素,但不能低於強制性5年監禁的最低刑期,若法庭決定「減輕處罰」,則只可考慮被告有否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及提供重要破案綫索,考慮判處低於5年刑期。

美術︰顏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