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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法手段《國安法》定義不清 4被告要求裁定 表證不成立

發佈時間: 2023/06/09

民主派初選案昨日續審,吳政亨、黃碧雲、何桂藍及林卓廷的代表律師作出中段陳詞,指控罪所指的非法手段定義在《香港國安法》下不清晰,要求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法庭今日將作出裁定。

代表控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指出,被告串謀協議及公開作為由控方證明,不存在不公或誤解。萬指,在控罪的4項公開作為中,「濫用議員職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是核心議題。

控方又指,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AA條「對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提述」條文,提及任何人作出或意圖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意圖威脅政府、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迫使特首下台及推翻政府,即不屬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港府。

林卓廷及黃碧雲一方爭議,條文在2021年5月才生效,並沒有追溯力。辯方又指,控方除了舉證被告有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外,亦須證明被告有意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但控方並無舉證。吳政亨一方指,控方未能證明吳和其他被告有共同目的,惟法官指吳曾刊登廣告等,是協助和教唆串謀計劃,亦成了共謀者。

申請毋須答辯

辯方亦指,控罪所指的非法手段定義在《香港國安法》下不清晰,要求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本案16名被告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美術︰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