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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一判刑 6.4非法集結案 黎智英等3人罪成

發佈時間: 2021/12/10

多名泛民主派人士就參與去年6.4集會,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當中黎智英等3人否認控罪受審,3人昨日分別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成,還押至下周一(13日)求情及判刑。

黎智英和鄒幸彤被控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鄒幸彤則另與何桂藍被控1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官胡雅文昨日於裁決判詞指,黎於2020年6月4日傍晚6時許抵達維園外的噴水池,並與李卓人等一起會見傳媒。法官指,可以肯定黎當日到噴水池的唯一目的,是為了參與記者會及當晚6時半舉行的6.4燭光晚會。

黎案發日現身已是呼籲集結

法官認為黎的行動明顯是為支持支聯會在警方反對下,繼續舉辦燭光晚會,他在案發前2天亦曾接受傳媒訪問,呼籲大家出席晚會。法官因此認為,黎的出現已是呼籲大家參與當晚未經批准集結的舉動,黎毋須透過煽惑文字,亦可煽惑他人參與。

至於時任支聯會副主席的鄒,法官指從李的講話中可得知,支聯會當晚是準備不理會警方反對,繼續舉辦6.4晚會,鄒亦有出席該記者會,並協助分發蠟燭。觀乎鄒的fb帖文,她雖無明確邀請他人出席晚會,但文中寫道「今晚見」。

法官因此認為控方已成功證明黎、鄒明知有關集會屬未經批准的集會,仍煽惑他人參與,故裁定兩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成。

至於鄒及何面對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認為兩人雖於自辯時解釋為何當日身處維園,但說法荒謬及迴避問題,故拒絕接納其說法,裁定罪成。

3人提憲法爭議被拒

3名被告亦先後曾就涉案的《公安條例》17A(3)條提出憲法爭議,質疑條例對集會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但法官認為被告提出的理據無合理可爭議之處,且警方當時以公共衞生為由,反對集會的決定亦屬合理。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以聽取辯方求情,並會就5名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作出判刑。

美術:招潤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