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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詐騙證監會 張震遠囚4年

發佈時間: 2020/07/24

前行政會議成員兼前商交所主席張震遠,涉串謀商交所時任財務總監瞞騙證監會,早前被裁定串謀詐騙等罪成。法官昨指案情嚴重,惟考慮到案件沒有引致經濟損失,及張的社會貢獻,判處張監禁4年,禁止擔任公司董事5年。

首被告張震遠(61歲)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串謀詐騙罪及1項欺詐罪成;同案被告蔡達英(51歲)則於較早前承認串謀詐騙,並以污點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官指案情嚴重 判刑須具阻嚇

法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任何操縱證監會的行為屬嚴重罪行,法庭判刑須具阻嚇及保護證監會的作用,但同意本案沒有引致實際經濟損失,雖然被告罪行使證監會未能履行公職,但亦沒有證據顯示有投資者有損失,香港金融聲譽未有受損。

法官續稱,對張震遠代表律師早前呈上的求情信內容感意外,指撰寫求情信的人士真誠認同張擔任行政會議及市區重建局等公職時的社會貢獻,形容張被定罪就如同從高處墮下。

次被告任污點證人 判監1年

法官又接納辯方求情,指張犯案時不是為個人利益,只是張認為商交所能為香港帶來利益,為延續商交所而多次借貸,惟張落得破產收場,考慮到張良好背景及社會貢獻,判處張監禁4年,禁止擔任任何公司董事5年。

法官對次被告蔡達英判刑時稱,蔡犯案是出於對張的愚忠及信任,在案中沒有得益,考慮到蔡早於2018年認罪,其後擔任污點證人指證張,終判蔡監禁1年。

控罪指出,於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間,張震遠、蔡達英串謀詐騙證監會,即隱瞞商交所財務重要資料,及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財務狀況,使證監會沒有撤回商交所的自動化交易服務認可。欺詐罪則指張於2013年4月12日至17日期間,向吳海璇虛假地表示,新效控股有限公司的整體持股未抵押予其他人,意圖詐騙而誘使佳富達財務有限公司交出3,000萬元。

編輯:林子豐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