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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殘疾人士泊車位不足 批運輸署缺有效措施保障供求及泊位流轉

發佈時間: 2023/04/27

現時全港共有522個殘疾人士路旁專用泊位,但根據運輸署數字,截至去年11月為止署方共發出了1,703張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藍證)和2,729張司機接載行動不便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灰證)。申訴專員公署批評,運輸署制定和修訂相關政策時未有諮詢持分者意見,既缺乏有效措施保障供求和泊位流轉,打擊濫用行為力度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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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表示,運輸署2021年容許持有「灰證」人士在接載指定下肢肢體行動不便殘疾人士時,亦可使用有關泊位,且不硬性規定申請人與被接載者需為親屬,但此舉導致路旁專用泊位和持證人的比例由原本的1:4增至1:8.5,加劇有關泊位的供求失衡,而修訂措施時亦未有進行任何公眾諮詢或收集持分者意見。

據運輸署數字,2021年2月至去年2月期間接獲有關「藍證」和「灰證」持有人使用相關泊位的投訴數數字如下︰

 

藍證 投訴
連續停泊逾24小時 16宗
懷疑司機未有許可證、或非持證人使用泊位 6宗
未有提供濫用資料 1宗

 

灰證 投訴
未有接載行動不便殘疾人士 83宗
連續停泊逾24小時 49宗
未持有證明書而使用泊位 2宗
未有提供濫用資料 8宗



公署指,有「灰證」持有人承認2度濫用「灰證」,但運輸署未及在其首次違規後發出警告信,結果未有取消其資格;加上「灰證」持有人可登記多於一輛汽車,但當局在未收回舊證時已發出新證,導致曾有2輛車在同一時段內分別泊於不同地區的泊位,甚至曾有「灰證」持有人登記了5輛車而不需要作解釋。

灰證審批寬鬆    濫用缺罰則

公署認為,問題在於「灰證」屬於行政措施,而非像「藍證」一樣有法律基礎,其申請標準偏寬鬆,且即使有人濫用也沒有任何罰則。公署向運輸署提出了11項建議,包括全面檢視「灰證」申請資格和審批準則、探討制定使用路旁泊位的限制、檢視現行處理濫泊的程序等,大致已獲接納。

指未妥善跟進濫用公屋舉報 , 申訴專員主動查當局的打擊工作 , 詳情即睇[下一頁]

撰文︰歐文瀚
責任編輯:方雅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