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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出資$10萬買公屋 喪父後疑被女保安趕走 聾啞女入稟爭業權

發佈時間: 2021/12/10

一名聾啞女於喪父後疑遭持有亡父遺囑的女保安趕離公屋單位,她遂於日前入稟高院,指曾出資10萬元購買公屋,根據口頭信託可按比例獲得約38%業權,要求法庭聲明可按比例取回業權,女保安只以信託形式持有其業權,並要求賠償。

原告陳美華;答辯人蕭榮娟,為死者陳國遺產執行人。入稟狀指,原告為聾啞人士,為死者陳國女兒,父女同住李鄭屋邨一個公屋單位;答辯人為其居住大廈女保安,與死者並無任何關係。

原告指2002年5月,死者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以26.1萬元購入所住公屋單位,當時原告出資10萬元。根據口頭信託聲明,原告可按比例獲得單位權益,即死者代原告持有38.28%業權,死者則擁有61.72%。

電視節目中拒原告入屋

入稟狀指,死者於2017年11月29日訂立遺囑,將居住單位授予答辯人,答辯人亦獲委任為遺產執行人。死者於同年12月22日去世,答辯人則於2019年9月12日,以遺產執行人身份將涉案單位歸於自己名下。

入稟狀指,死者違反有關口頭信託聲明,將涉案單位擁有權授予答辯人。答辯人於今年9月將原告趕離單位,令她需於單位外走廊露宿。事件驚動鄰居通知傳媒採訪,答辯人曾於節目中稱「我就唔會畀佢入去」、「我而家要收返間屋」等。

入稟狀又指,答辯人將原告趕離單位做法錯誤,原告因此喪失單位平靜享用權益,對其造成損失。

原告指答辯人明知原告對單位的貢獻,仍拒絕按比例向原告交回擁有權,遂要求法庭聲明答辯人以信託形式持有原告之業權,及禁制答辯人續作出行動阻礙原告的平靜享用權益,另要求法庭委任原告或其他人,與答辯人成為共同信託人。

美術:招潤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