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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受家屬委託律師 尋求探視12港人 1人已赴深圳

發佈時間: 2020/09/18

12名涉潛逃台灣、被內地刑事拘留的港人,仍未能與家屬委託律師會面。再有5名家屬委託律師在當局壓力下退出案件,惟有最少3名律師仍計劃到深圳看守所探視,其中1人昨已到深圳。另有報道稱,12名港人已行使委託律師權利,目前家屬要求見面不符內地法律。但有本港大律師質疑,家屬委託的律師依法有權與被捕人會面。

12人涉嫌違內地的偷越國(邊)境罪,正被刑事拘留在深圳鹽田看守所。5名家屬委託律師受當局壓力退出案件,早前已有多位內地律師遭有關部門警告,勿接辦案件。但最少3名律師仍計劃到深圳要求探視,其中一人昨已到深圳。該名律師早前亦被要求退出及不要接受訪問,相信屆時在深圳會有負責監控的國保會隨行。

另2人則會下周前往深圳,其中1人已被要求報備案件、不能接受記者採訪、及不要炒作案件,但稱希望去深圳試探當局反應;至於另一名獲家屬委託的律師盧思位,早前已就看守所拒絕安排探視,向鹽田區檢察院投訴。

報道稱家屬提見面不符法律

昨有報章引述消息稱,12人目前健康狀況良好,已依法行使委託律師權利。案件處於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依法決定安排犯罪嫌疑人與律師見面事宜,又謂家屬現提出見面要求並不符法律,但報道未有提及12人委託的是否「官派律師」。

本港大律師鄒幸彤質疑,據內地《刑事訴訟法》第39條,辯護律師可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律師只要持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要求會見,看守所應及時安排會見,不得逾48小時,即使內地法律無保障家屬見面權,惟目前家屬亦僅要求委託律師能與被捕港人會面,認為不守法的是鹽田看守所。

編輯:梁偉澄

美術:顏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