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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首宗 地盤工毆警暴動罪成

發佈時間: 2020/09/18

去年6.26晚有示威者包圍灣仔警總,26歲地盤工人涉毆打便衣警員使其口中痱滋破裂,經審訊後,昨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等2罪罪成,這是首宗經審訊後定罪的反修例示威暴動罪案件。

被告岑曉麟(26歲)報稱地盤工人,經審訊後,昨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而襲擊致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但裁定交替控罪,即普通襲擊罪罪成;被告早前另承認1項未有按法庭指令依期歸押罪。控罪指,被告於去年6月26日在灣仔警署外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以及襲擊張金福。

法官於書面裁決中提及控罪基礎,指案發時有10至20名人士襲擊警員張金福,已實際破壞了社會安寧,現場已演變為暴動,而張供稱被告用拳打他面部,使他口中痱滋破裂,被告曾作出襲擊行為即屬參與暴動。

法官指,被告與當晚包圍警總的人士已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而若社會安寧遭到實質破壞即屬暴動,在本案中,裁定被告有否參與暴動,則取決於被告曾否非法地襲擊警員張金福。

官:聲稱自衞出拳 是削足就履

法官續指,法庭接納警員張金福為誠實證人,指張的證供與控方呈堂片段脗合,雖然辯方盤問時指出張當時曾推跌1名女性示威者,但法庭觀察片段後,認為張只是轉身時撞到對方,並非故意或大力推對方。

法官又指,被告自辯時供稱張在轉角衝出時撞跌1名女士,稱為了自衞及保護他人而出拳。惟法官認為,被告只是利用張逃跑時發生的意外狀況,辯解自己的襲擊行為,自衞一說仍是削足就履,並不可信,裁定被告非法襲擊張,屬於參與了現場暴動。

就襲擊致身體傷害罪,法官考慮到張當晚沒有前往醫院求醫,雖然事後曾拍下照片,仍難證明確實傷勢因由,加上張只是痱滋破裂,傷勢可說是微不足道,故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改為裁定法例上較輕微的普通襲擊罪成。

編輯:梁偉澄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