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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太$35萬存款 無證據來自李國寶

發佈時間: 2017/02/15

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法官昨引導陪審團指,案中無直接證據指曾蔭權妻子存款的35萬元,就是李國寶提取的35萬元,而曾蔭權乘坐私人遊艇及飛機亦與控罪無關,若陪審團認為曾蔭權的解釋可能屬實,即應判其無罪。

法官昨開始引導陪審團時指,陪審團需基於證據作出裁決,不可猜測,例如陪審團不可猜測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若與廉署會面時會說的話等。法官續指本案是刑事法庭,而非道德法庭,故陪審團不應基於其情緒作出裁決,應客觀地評估證據。

曾乘朋友遊艇 與案無關

法官稱,案中提及曾蔭權乘搭朋友的私人遊艇及飛機一事,與本案並無關聯,而曾亦沒就案中的35萬元款項被起訴,故裁決時毋須考慮上述因素。法官並引述控方要求陪審團就環境證供作推論,指陪審團可作出推論,但那必須是唯一合理推論。

法官舉例指控方指曾蔭權妻子存入帳戶的35萬元現金,正正就是李國寶提取的35萬元,但案中並無直接證據,故全由陪審團決定;又指雄濤股東黃楚標經常往返內地,陪審團不能推論黃與曾蔭權在內地秘密會面。

法官提及曾蔭權是一個擁有良好品格的人,而曾蔭權雖沒出庭自辯,但他依賴他在電視及電台節目中所作的解釋,故陪審團在評估是否相信時,應考慮他的良好品格,因品格良好的人比較不可能犯罪。但曾在節目上的言論並非在宣誓下之證供,而陪審團要考慮行政長官接受利益一罪時,應考慮曾蔭權接受有關利益,是否出於他以特首和行會主席的身份並批准雄濤的3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