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港生活網站並無進行電話推廣活動

司法覆核破欠計法 司機終極勝訴

發佈時間: 2016/05/18

貨櫃碼頭司機早前遭清盤公司拖欠遣散費後,向勞工處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2.5萬元特惠金被拒,司機早前為挑戰勞工處沿用的計算方式提司法覆核,昨獲終審法院裁定終極勝訴。工會估計,過往30年僱員少收特惠金總額約7.2億元。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主席黃友嘉指尊重法院裁決,當局需否修例釐清破欠與強積金對沖的次序計法,他稱要留待勞工處及律政司仔細研究後,委員會才開會商討。

每月約800宗特惠金申請

原受聘於富明運輸有限公司的司機翁志強11年公司被清盤後,遭拖欠13.1萬元遣散費,向勞處申破欠保障基金特惠金,按計法翁理應可獲13.1萬元遣散費扣除10.6萬元強積金後2.5萬元特惠金。當時破欠基金委員會指翁未能獲任何特惠金拒其申請,翁提司法覆核並上訴至終院。

終院法官在判詞指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僱員從勞處所獲特惠金不得超過5萬元加上遣散費減去5萬元後半數;據《僱傭條例》僱員獲遣散費時,需扣除所得強積金。上訴庭認為《僱傭條例》原意是為同等看待僱員,但卻誤將此原意應用於《破欠條例》上,從而裁定勞工處計算特惠金時亦應扣除強積金,終院認為《破欠條例》中並無類似字眼,故裁定翁上訴得直,翁可獲發2.5萬元特惠金,兼得訟費。

勞聯財務主任周小松指每月約有800宗申請特惠金個案,以每人被錯計少收約3萬元計,料每年追討總額約2,400萬元,基金須全數支付過往30年錯計特惠金,總額約7.2億元,基金現時盈餘逾40億元。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表示,將約見勞工處處長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