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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違國安法囚5年 終極上訴量刑遭駁回

發佈時間: 2023/08/23

理大男生早前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早前就判刑上訴至終院。終院昨日一致駁回上訴,法官指即使撇除《香港國安法》第33條的情形下,《香港國安法》訂明的判刑幅度下限必然是具強制性的。

上訴人呂世瑜(26歲),早前承認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以5年半為判刑起點,認罪減刑至3年8個月,惟控方援引《香港國安法》條文,指性質嚴重的案件,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遂改判囚5年。

寬大調整罰則 有3選項

終院法官於判詞指,依據《香港國安法》第21條文意詮釋,條文明顯地以強制性的措辭訂明在指定幅度內不同的適用刑罰。法官又指,《香港國安法》第33條訂明對罰則作出寬大調整的3項選項,即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當中明文規定當「減輕處罰」選項適用時,被歸類為適用較高處罰幅度的案件,可以落入較低的幅度。

法官又指,21條或其他條文均沒有容許依據其他減刑因素而達致上述效果,故撇除33條的情形下,《香港國安法》內訂明的判刑幅度下限必然是具強制性的。

法官指,33條立法目的顯然是要為從犯者提供誘因,鼓勵他們放棄犯罪等,這不能被解讀為容許依賴與條文明確目的無關的減刑因素。

法官續指,若法庭已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須決定在適用幅度內採納的量刑起點,並考慮加刑和減刑因素。在33條可能適用下,法庭須先決定暫定應處刑罰後,才處理條文訂明的相關減刑因素。

法官遂裁定除非33條適用,否則21條就情節嚴重的案件訂明「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則屬強制性。法官另裁定33條指明的3項條件已盡列無遺,遂一致駁回上訴。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若強制性將「情節嚴重」的案件定為5年以上,法官亦不能在判刑時反映求情理由;律政司一方則表示,針對「情節嚴重」的案件,《香港國安法》33條亦訂明法庭決定「從輕處理」及「減輕處罰」的做法。

美術︰顏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