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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訴終院得直 男生非法集結定罪恢復判勞教

發佈時間: 2023/07/26

一名男生(16歲)於2019年10月在黃大仙新光中心附近行人天橋,被指與一對男女在梯級同以手電筒照射警員,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早前准保釋上訴獲判得直,律政司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昨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男生定罪及刑罰,須判入勞教中心。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麥永華。終院於判詞指,裁判官裁定答辯人非法集結罪成,事發時有逾百人於新光橋附近的黃大仙廣場聚集,坐在梯級的1對男女輪流以鐳射光照向天橋上的警員,坐在該對男女附近的杜姓人士亦以電筒照向警員,答辯人則坐在該女子前面,從杜手上取得電筒後照向警員,裁判官裁定答辯人已構成受禁行為,與該對男女的行為有足夠關連。高院法官裁定上訴得直,因她無法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裁定答辯人與該對男女共同行事,以及參與他們的行為。

終院裁定,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考慮答辯人及其他人士於梯級以鐳射筆及電筒作出照射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時,錯誤地採用過於狹隘的處理方式,只考慮於梯級發生的行為。終院認為在梯級作出照射行為時,大批群眾正於黃大仙廣場聚集,他們所作出的受禁行為對象為天橋上的警員,以及繼續逗留在現場的人士均屬集結。

涉黃大仙廣場聚集 電筒照警員

終院指法官即使採用狹隘方式,只考慮局限於梯級範圍作出的照射行為,法官拒絕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裁定答辯人與該名男女共同行事的做法屬錯誤。就本案證供而言,終院指不爭議的是答辯人在場及知道杜及該對男女以電筒照向警員,在此情況下,當答辯人從杜取過電筒後,定必能作出無可抗拒推論,即答辯人有意圖參與該非法集結。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恢復答辯人定罪及刑罰。

美術︰悠然

律政司上訴終院得直 男生非法集結定罪恢復判勞教

案發當日黃大仙一帶有人集結(法新社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