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港生活網站並無進行電話推廣活動

兩月遭查3次身份證 20歲青年質疑違憲申覆核

發佈時間: 2022/12/09

20歲青年表示於兩個月間遭警員3次截查身份證,日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警員根據《警隊條例》和《公安條例》作截查違憲,並指以「合理地相信」及「有可疑行動」作截查過於廣闊及模糊。

申請人為曾浩明(譯音),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

申請人於自行撰寫的入稟狀指出,申請人於今年10月及11月期間,於所居住的筲箕灣區,3度在街頭遭警員截查身份證,警員均沒有提供合理理由,亦沒有向申請人作搜查。申請人因擔心須負刑責,未有拒絕要求。

申請人續指,根據《警隊條例》第54(1),警務人員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可截停該人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根據《公安條例》第49(1),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要求,即屬犯罪。申請人指有關條例均違憲,並侵犯基本自由。

申請人指被截查時,警員沒有提供任何合理理由,而某程度上被截查人士是遭拘留一段時間,因此違反了基本人權的自由。申請人又指被警員截查時,警員並沒有向他作出搜查,事實上申請人沒有攜帶任何武器,身上只有1枝原子筆等物品。申請人認為警員缺乏合理理據證明其有可疑,以致警員為防止任何罪行而截查申請人。

促法庭就「行動可疑」作定義

申請人指出,於12月2日已向警察投訴課作出投訴,申請人認為條例中所指的「行動可疑」及「合理地相信」說法過於廣闊及模糊,要求法庭就「行動可疑」作出定義,或警員截查時須提供合理理由。

美術︰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