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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組織共同協商或涉競爭 競委會不調查

發佈時間: 2022/08/30

就僱主團體及僱員組織進行共同協商行為,如就工作條件及僱傭條款進行磋商等,其過程及結果或涉競爭,引起《競爭條例》下的問題,競委會昨指目前沒打算就該等行為展開調查或執法。

競委會指現行條例沒任何與共同協商相關的特定條文或豁免,但有關協商或涉分享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可能被視作反競爭,若基於行業特性,僱主具充分理由與僱員協商,而行為本質及目的是改善相關僱傭條件,過程中僱員組織是真正參與者,便不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