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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改會針對5類涉電腦網絡罪行 倡特定新法例規管 最高可囚終身

發佈時間: 2022/07/20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9年1月開始就加強規管電腦網絡罪行進行研究,至今日正式公布《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表明希望就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制訂特定新法例規管,冀讓相關法例與時並進,市民可於10月19日或之前向會方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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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5項擬定罪行包括:

  • 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
  • 非法截取電腦數據
  • 非法干擾電腦數據
  • 非法干擾電腦系統
  • 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指,本港離對上一次就電腦罪行進行研究已超過20年,但電腦科技發展迅速,加上本港目前沒有單一特定條例處理電腦網絡罪行,散見於《刑事罪行條例》和《電訊條例》的罪行或已不合時宜,認為是時候再作審視,而諮詢文件是在考慮英美和內地等7個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後定立。

他稱由於電腦網絡罪行導致的傷害程度差別甚大,建議設2級最高刑罰,循簡易程序被定罪者最高判監2年,循公訴程序則可被判監14年,而如干犯「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罪時涉及加重罪行,建議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判處終身監禁;委員會成員鄒錦沛補充指,如果被攻擊的屬醫療、交通等重要公眾系統,並對人命造成潛在或實質威脅則會適用。

陳政龍強調,部分罪行將設合理辯解和豁免,例如在未獲授權下為網絡安全目的而取覽程式、或相關行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等,認為本港法庭應能按公眾合理期望作決定,又指「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一項特指只能用作入侵、勒索等行為的器材或數據,故使用一般通訊程式的市民基本不會受影響。

另外,他們提出域外法權原則應適用於電腦網絡罪行,即犯罪行為如已導致香港受嚴重傷害,又或受害人是香港人、目標電腦和數據身處香港等,法庭應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法改會發表性罪行檢討報告,新罪行沿用現行刑罰或參考海外,詳情即睇【下一頁

撰文︰歐文瀚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