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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法改會倡虐兒最高刑罰加至囚15年 關注者倡全面檢視相關法例

發佈時間: 2021/11/18

一名22個月大女嬰昏迷送院後不治,獲委託照顧的情侶在法庭承認虐兒,兩人昨日分別被判監5年4個月。法改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成員熊運信今早在電台表示,虐兒相關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法官是以8年作為量刑起點,又在判詞表明沒證據證明兩人是施虐者直接令女嬰死亡,故不能因為女嬰不治而加重量刑,因此不能說本案的量刑起點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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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成員熊運信(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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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法改會曾建議設立「沒有保護兒童罪」,如事主嚴重受傷,知情不報人士可被判監15年,如事主死亡更可被判囚20年,但現時虐兒的相關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明顯出現不一致,因此法改會同時建議將虐兒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加至監禁15年。

至於女嬰生母委託兩名被告照顧女兒期間,不時發現女兒有瘀傷及擦傷,日後如「沒有保護兒童罪」立法,母親就有可能違法,但仍要視乎她所見傷勢是否不能合理解釋,而母親並非經常探望女兒也會影響成功檢控機會。

兒童權利委員會前主席雷張慎佳則批評,現時本港保護兒童的法例仍有很多不足,很多時都只是小修小補,特別是虐兒相關的罪行是侵害人身罪的延伸而不夠針對性。她直言兒童用了他們的生命及血向社會反映香港的保護兒童制度是否充分,認為如果做得好,他們應仍能健康生活,故有需要全面檢視相關法例,包括虐兒的定義及範圍。

她亦質疑現時本港的兒童死亡個案檢討委員會並非逐個個案去檢視,又沒有法定權力,而死因庭只集中研究死者的死因,故應設立兒童死亡個案的機制,就相關案件作檢視,以在兒童仍在生時嘗試介入個案,避免事件發生。

撰文︰歐文瀚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