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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提高競爭 收費擬撤限 仲裁不成功不收費

發佈時間: 2021/12/16

本港現禁止仲裁或訴訟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法改會昨日發表報告,建議撤銷有關限制,並提出3種協議方式,當中包括不成功不收費,全部均設收費上限。該會強調,建議僅希望提高本港作為仲裁中心的競爭力,而非讓律師「搵多點錢」。

該份《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建議,律師可與當事人訂立3種協議,分別是按條件收費、按損害賠償收費及混合式收費。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聯合主席張清明指,今次建議可為仲裁價格及收費方式提供彈性,使本港能夠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競爭。

提3協議方式

報告又建議,按條件收費的上限,應參照在無訂立ORFS情況中,律師會向當事人收取的基準訟費,而「成功收費」上限為該訟費的100%,大律師亦受同樣規限;而另2種協議都會按結果收取一筆名為DBA費用,建議上限為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的一半。

早前有意見認為修訂僅為增加律師收入。律師會會長、委員會成員陳澤銘指,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已開始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只有香港及新加坡未跟隨,而新加坡已構思修例,強調建議僅希望提高香港作為主要仲裁中心的競爭力,並非讓律師「搵多點錢」。

人身傷害申索不適用

對收費架構不適用於人身傷害申索,委員盧君政解釋,人身傷害申索本身較少以仲裁處理,冀安排避免不誠實的法律從業員,利用客人無知或不了解法律,構成助訟或包攬訴訟。

記者︰李卓謙

美術:招潤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