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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國安法男稱保釋條件如強迫招認 申人身保護令

發佈時間: 2020/08/21

男子因駕駛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成為《香港國安法》下的首名被告。男子昨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質疑《香港國安法》要求承諾不再繼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始獲保釋,等同強迫招認。

代表申請人唐英傑(23歲)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指出,《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指明香港擁有獨立的司法系統,但《香港國安法》不單賦予特首權力委任指定法官,更對相關罪行施行最低刑期為3年的要求,此舉完全影響司法獨立性,《香港國安法》42條亦無法與《基本法》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條並存。

戴啟思另指,《香港國安法》至今只有中文版的條文,欠缺官方確認的英文版條文,此舉將限制申請人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法官李運騰質疑這只是限制了律師的選擇。

律政司代表:申請人被還押情況合法

申請人另一代表大律師黃瑞紅陳詞指,根據《香港國安法》42條有關保釋申請的條文,法庭需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請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

黃瑞紅指出條文明顯包括申請人當刻的行為,即要求申請人承認他曾做過危害國家安全的事,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法官李運騰質疑有關條文的目的只是為了預防罪行,進行風險評估。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回應指出,人身保護令只適用於被非法羈押的人,但申請人現時是在合法情況下被還押,因此他應透過保釋覆核的途徑要求獲釋。

至於法庭的司法管轄權,余若海指出,根據《基本法》18條,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而列入附件三的法律中,只限於不屬於本港自治範圍的法律,《香港國安法》正正就是本港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宜,且是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兼行動,本港的法庭因此無權挑戰其有效性。

兩名法官聽罷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並料於今午就人身保護令的申請頒布書面判詞,若法庭駁回有關申請,將會於下周二再處理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編輯:黎家榮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