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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棺案第2及3被告 誤殺各囚17年

發佈時間: 2019/12/17

2016年荃灣工廈單位發生石棺藏屍案,餘下兩名被告被裁定誤殺罪成,昨被判監17年。法官慨嘆年輕人為何如此放縱,質疑是否教育制度、核心價值或人性本質出了問題。

3名被告分別為曾祥欣(30歲),劉錫豪(24歲)及張善恒(27歲),同否認於2016年3月4日謀殺死者張萬里;上周五首被告被裁定謀殺罪成,已被判囚終身,另兩名被告則被裁定誤殺罪成。

法官昨判刑時指出,首被告為本案主腦,案發時次被告騎在死者身上施用哥羅芳,第3被告則箍着死者以防他反抗,並接納他當時曾替死者進行心肺復甦法,卻為時已晚。法官指被告處理屍體的過程恐怖,難以想像如何作出有關行為。

官嘆年輕人放縱 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

次被告求情時稱,與第3被告均受首被告操控,因「玩大咗」才發生本案,並於危急下才處理屍體。法官質疑次被告竟相信首被告借貸毋須還款的說法,並搬入單位受首被告操控,案發後到新加坡參加跳舞比賽,返港後竟返回單位協助處理屍體,生活糜爛,難以想像年輕人如斯放縱。

法官指次被告使用哥羅芳及有計劃行事等均屬加刑因素,以18年為誤殺罪判刑起點,考慮到他曾提出認罪,減刑至15年;至於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則判監4年8個月,其中2年分期執行,共囚17年。

法官表示,第3被告求情稱因受首兩名被告影響才犯案,並撰寫求情信自認貪心及貪玩。法官直言對第3被告入住案發單位感莫名奇妙,他放棄對他愛護有加的母親及穩定工作,對首被告所作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法官不禁慨嘆究竟出了甚麼問題?是教育制度?核心價值?或是人性本質?法官以15年為誤殺罪判刑起點,與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其中2年分期執行,共判囚17年。

編輯:林子豐

美術:熊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