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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囚逾3個月被限制參選 黃浩銘申覆核

發佈時間: 2019/07/26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早前就2014年佔領行動被判囚8個月,黃日前在獄中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有關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限制因犯罪而被判囚逾3個月的人士不得參選,是違反《基本法》保障的被選舉權。

申請人黃浩銘;答辯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出,黃早前因佔中案被判囚8個月,預計今年10月3日出獄,而由於他被判囚超過3個月,根據《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的相關條文,他將於今年11月24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中,喪失被提名參選的資格,並且不得參選由今年4月9日起計,5年之內的所有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

黃於入稟狀指,相關條例的諮詢文件中提到,有關限制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公眾對立法會的信心、確保立法會正常運作及維持公眾對選舉過程的信心,而雖然區議員及鄉郊代表的憲法角色與立法會議員不同,但他們亦在公共行政中擔當重要角色,因此上述限制亦應適用於區議會及鄉村代表選舉。

稱剝削選民自行判斷機會

惟黃引述案例指,有關條文不應假設被判囚逾3個月的人,是不適合在未來5年出任公職,而條文更會減少賢能的選擇。黃又認為,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應享有比立法會選舉寬鬆的限制。

另一方面,「一刀切」取消資格,亦會剝削選民自行判斷參選人是否合適人選的機會,限制選民的表達自由及削弱公眾信心,加上有關限制是未有考慮到該人士所犯的罪行性質,只將界綫定於判囚逾3個月,門檻太低,禁選年期長達5年亦屬不合比例。

黃因此要求法庭裁定,上述條文違反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

編輯:黎家榮

美術:簡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