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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使用麻醉藥 美容師判緩刑

發佈時間: 2018/09/14

美容師前年涉為放蛇警員使用麻醉藥,及進行水光槍美容療程,昨被裁定管有第一部毒藥及無牌行醫罪成,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裁判官梁文亮裁決指,被告歐嘉欣(36歲)稱涉案的毒藥「利多卡因」作「麻膏」,敷臉上能減輕水光槍療程的痛楚,應用前又向放蛇警員提及會否對麻醉藥敏感事宜,認為被告一定知道該藥為麻醉藥;又指被告案發時判斷警員適合做療程,又設定儀器及拿起水光槍等,已是施行療程程序。

梁官稱現時法例雖沒訂明水光槍機須由醫生操作,但衞生署在2012年DR事故後,已發指引提醒易出現併發症的美容療程,應由醫生主理。梁官指被告不可能沒懷疑水光槍需由醫生操作,亦應知她操作有可能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