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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限與僱主同住違憲 外傭申覆核

發佈時間: 2017/10/04

有菲傭就入境處規定外傭須與僱主同住政策申請司法覆核,認為外傭亦有選擇權,質疑處長無權強加條件,遂「走後門」要求外傭合約加入規定,否則拒批簽證,申請人認為做法越權。

申請人Lubiano Nancy Almorin,答辯人為入境處處長。申請一方指,本港自03年訂明外傭須與僱主同住,有關「留宿規定」為前設之政策,所涉逗留條件超越《入境條例》所訂定之限制,並沒有於外傭簽證或護照蓋章上列明,處長關注範疇應只包含入境原因及所作活動,留宿住處與受僱亦沒有關係,認為規定違反《人權法》中禁止強迫勞役條文及《僱傭條例》。

「入境處無權強加條件」

申請一方指,入境處處長無權強加有關條件,遂「走後門」要求外傭合約加入規定,否則拒批簽證,做法越權,而有關規定亦違憲及不合理,並對外勞構成歧視。申請人重申並非要求必須外出居住,只要求有選擇權,外傭可與僱主協議下同意住處,再由當局批核。

申請一方又指,外傭毋庸置疑屬弱勢,入境處訂立的「留宿規定」,增加被迫勞動及被勞役之風險,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就強迫勞動訂下之定義,包括超時工作、被孤立、限制活動及惡劣工作環境,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勞工亦應享休息日及有薪假期之權利。

根據申請人代表律師發出新聞稿表示,外傭被迫忍受住處安排是不恰當,令他們不能發展社交聯繫,以致有需要時求助無門。基於有關留宿規定,亦令外傭須被迫接受僱主提供的任何不人道住宿安排及各種虐待行為,而外傭為免失去工作惟有啞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