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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控侵權|郭靖黃蓉變大學生 金庸控內地小說侵權 終審獲賠188萬人幣

發佈時間: 2023/05/14

已故作家金庸生前起訴內地作家江南(真名楊治)的小說著作侵權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裁定江南存在抄襲行為,判令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人民幣,下同)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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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名「金庸」 的查良鏞,在2015年發現其著名武俠小說《射鵰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和《神鵰俠侶》當中的人物、背景和故事情節大量出現於內地小說《此間的少年》中,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人物角色雖變成「汴京大學」大學生,惟相互關係、人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與原來金庸作品高度相似。金庸向該本小說的作者、筆名「江南」的內地作家楊治,以及內地兩間出版社等提出起訴,認為小說抄襲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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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於2018年去世後,由其遺產執行人繼續訴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就各方上訴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存在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江南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兩間出版社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 再版需付經濟補償

法官認為《此間的少年》在故事情節表達上,與金庸4部作品小說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但整體而言,無論是故事的角色名稱、性格、人物關係和背景,都體現了金庸的選擇和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繫的結構,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不過法院考慮到《此間的少年》與金庸4部作品情節並不相同,且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分。

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在採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但《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應向金庸4部作品的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按照再版版稅收入的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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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吳浩南
責任編輯︰梁顯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