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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報道限制 鄒幸彤申覆核勝訴

發佈時間: 2022/08/03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就所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交付高院程序中受限制報道申司法覆核,法官昨裁定勝訴,指裁判官沒酌情權作決定,做法越權,遂撤銷決定及頒令鄒再申請時須予以批准。

申請人鄒幸彤,建議答辯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法官李運騰於判詞中指,申請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7A(2)條,申請解除交付審判程序的報道限制,裁判官於今年4月25日拒絕申請時指,法庭具酌情權考慮申請,本案受傳媒廣泛報道,部分旁聽者於庭上叫囂等,對證人或造成壓力,削弱審訊公平性。

申請人指裁判官沒酌情權拒絕申請,即使有酌情權亦錯誤行使,忽略了司法公開原則。律政司則指法庭可運用酌情權拒絕申請,裁判官已恰當行使。

法官指,本案爭論點範圍狹窄,關乎條例詮釋,即裁判官是否有強制性責任,在被控人提出請求時,解除施加於交付審判程序的報道限制,及若裁判官有酌情權,於作出決定時,是否曾作出與案無關的考慮,或忽略考慮相關因素。

法官指條文是保障被控人,故不接納律政司指條例保障證人之說;而條文訂明被控人提出請求時,裁判官沒酌情權,惟有解除報道限制,故裁判官行使不存在的酌情權,決定屬越權。法官遂撤銷決定,頒令申請人下次再申請時,裁判官須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