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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法改會建議容許律師按裁准結果收費 三種方式包括不成功不收費

發佈時間: 2021/12/15

本港近年加強推廣以仲裁解決爭議,法改會今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建議修例容許律師在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ORFS),律師可與當事人訂立三種協議,安排大致如下:

按條件收費 當事人同意只在申索或法律程序取得成果下,向律師支付一項「成功收費」的額外費用。
按損害賠償收費 律師只在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下,才收取DBA費用,金額以取得的財務利益之某個百分比計算。
混合式收費協議 律師先就法律服務收費,若取得財務利益則可再收取DBA費用。

至於收費上限方面,在按條例收費中,報告建議應參照在無訂立ORFS的情況中,律師本會向當事人收取的基準訟費,「成功收費」上限為基準訟費的100%,大律師亦受同樣限。至於另外兩種協議,DBA費用建議上限為當事人取得的財務利益之一半。
 

提高香港仲裁中心競爭力

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聯合主席張清明表示,建議改革有必要進行,以維持及提高香港作為主要仲裁中心的競爭力,擴大尋求公義的渠道,同時可因應當事人日益殷切的需求,而提供釐定價格和收費形式的彈性,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競爭。

早前有意見認為,今次修訂僅為增加律師收入。律師會會長、委員會成員陳澤銘指,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已開始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只有香港及新加坡未跟隨,而新加坡已構思修例,強調建議僅旨在提高香港作為主要仲裁中心的競爭力,而並非讓律師「搵多點錢」。

對於建議的收費架構不適用於人身傷害申索,委員盧君政解釋,人身傷害申索較少以仲裁處理,惟認為或不誠實的法律從業員,利用客人無知或不了解法律,構成包攬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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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卓謙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