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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分裂國家洗黑錢 鍾翰林囚43月

發佈時間: 2021/11/24

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20歲)涉於社交媒體發布煽動刊物,早前承認分裂國家及洗黑錢共兩罪,昨於區域法院被判監43個月。至於原被控的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及另1項洗黑錢罪,則不予以起訴,存檔法庭。

法官陳廣池昨日判刑時指,被告鍾翰林明顯被人煽動並參與活動,後來更成為組織者,並於《香港國安法》成立後繼續組織活動,又形容鍾以為開設海外分部就不違法,屬自欺欺人。被告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若非再次被捕,大有可能再次犯罪,法官以4年半作量刑起點,扣減刑期後判監40個月。至於洗黑錢罪,法官指控方沒明確證據指出涉案款項由被告獨吞,及辯方指款項被用作組織開支,遂以2年作量刑起點,扣減刑期後判監18個月,當中3個月刑期與另罪分期執行,被告共入獄43個月。

求情指洗黑錢金額不大

辯方求情指,就分裂國家罪,若法官接納被告屬積極參與但罪行非重大,冀考慮其認罪、犯罪時沒刑事紀錄,及當時社會氣氛極端,扣減四分之一刑期。至於洗黑錢罪涉及金額不大,冀法官參考其他案例後以9至12個月作量刑起點,並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案情指,被告為學生動源fb頁面管理員,自2016年涉發布煽動及分裂國家的發文逾千次,並與其他參與者以不同方式實施煽動及分裂國家意圖如設置街站、發放單張等,及處理由上述活動眾籌款項,涉逾13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