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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會 黎智英等3人不認罪

發佈時間: 2021/11/02

多名泛民主派人士就參與去年6.4集會,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案件昨日開審前,李卓人等5人認罪候判,黎智英等3人則否認控罪受審。控方於開案陳詞指出,新冠肺炎風險應凌駕一小撮人的集會權利和自由。

繼早前12名被告承認控罪後,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5人,昨天亦分別承認煽惑他人明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李卓人另承認1項舉行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押後至11月12日處理判刑。

餘下3名被告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則否認控罪受審,控方於開案陳詞指出,集會、示威和表達自由,是獲憲法保障的權利,但有關權利並非絕對,而是需要受合法限制。而支聯會希望去年的疫情下仍如常舉行6.4晚會,鑑於疫情關係,警方6月1日向支聯會發出反對通知書,但案中被告6月4日當日仍繼續舉辦及參與集會。

控方:疫情風險應凌駕集會權

其中,黎智英及鄒幸彤先後表明要就《公安條例》17A⑶(a)條提出憲法層面的挑戰等,控方則認為被告無權於刑事審訊中提出有關挑戰,而被告提出的理據並無可爭議之處,因為警方於案發日並沒有採取任何執法行動,因此被告的權利亦沒有受限制。

控方續指,新冠肺炎是高傳染性的致命疾病,因此警方認為有關風險應凌駕一小撮人的集會權利和自由。控方又指,集會的自由於本案中並非完全被禁,而只是暫時受限制,待疫情受控或結束後,自然可舉辦1個沒風險的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