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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釐清 不在現場可犯暴動 「共同犯罪」原則適用

發佈時間: 2021/03/26

前年7.28中上環暴動案中,1對夫婦及17歲女生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尋求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上訴庭昨裁定適用,暴動參與者即使不在現場,亦已干犯罪行。

律政司早前要求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joint-enterprise)法律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中,被告是否必須身處現場。

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立法原意是維持公共秩序,雖然答辯人一方指「共同犯罪」原則會使罪行涵蓋範圍過廣,惟上訴庭認為撇除「共同犯罪」原則會使法律留下缺口。

主腦毋須出現 亦屬參與

判詞引述律政司一方陳詞指,非法集結及暴動參與者有所分工,有人在現場實質參與,有人在場支援救助,亦有人毋須身處現場,例如背後主腦、資金及物資提供者、網上宣揚暴動者、把風及車手等。

判詞續指,雖然答辯人一方另質疑「共同犯罪」原則會與「協助、煽動、串謀」等從犯控罪重疊,惟上訴庭認為縱使有所重疊,兩者效能不同,並非撇除「共同犯罪」原則的理由。

判詞又指,答辯人一方提出「共同犯罪」原則或使現場無辜人士誤墮法網,隨科技發展,市民發布網上留言亦可能被控暴動,言論自由或受限制。

惟上訴庭指,法律保障和平合法示威,但當演變成非法集結甚或暴動,旁觀者須盡快離開現場,否則該人已參與其中;言論自由非絕對,並不適用於鼓勵犯罪。

美術:顏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