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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質疑興訟理由 于文鳳否認為向「男友」交代

發佈時間: 2020/11/24

影星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追分紅案續審,周的代表律師續盤問于,指周從報章得知于與男子外出後,才意識到兩人關係告終,而于為向「男友」交代與周關係完結才提出興訟,于否認說法。

原告于文鳳;答辯人周星馳。周的代表律師指,于與周自2009年起常吵架,于稱多年來兩人常吵架,至2010年3月正式分手。

于稱周母曾到大宅打破其物品

周的代表律師指,兩人並非於2010年3月正式分手,同年7月周從報章得知于與1名男士外出,才意識兩人關係已完結,于不同意說法。代表律師指,即使二人當時分手,仍維持友好關係,于指當時仍協助周處理上市公司事宜。

代表律師續指,兩人於分手後,周容許于及其母於2011年4月入住天比高大宅兩月。于指暫住至母親住所裝修竣工為止,其母最終亦沒入住,同年9月她亦遷出。

代表律師指周的胞姐於2011年6至7月間曾到過天比高,發現大宅內的鎖被更換。據胞姐證人口供指,她看見自稱社團人士及報警處理;于指當時並不在大宅。

于供稱,請了3至4個保安於天比高日夜班工作,她指因大宅很大,加上周母曾到大宅及打破其物品,于為免受滋擾才請保安。

代表律師則指,于為向「男友」交代與周的關係已結束,才提出訴訟,于否認說法。于指於提出訴訟前跟周就和解商議逾1年,于指周不斷改變說法,又或表示沒有錢,或指天比高「未賣又如何給你」,之後又稱是自住。于指周從沒提及沒有法律責任,及至2011年7月的短訊才首次提及。

周的代表律師指,及至2012年7月,于與周會面時,周寫了便條指支付于1,000萬元「是基於友誼及于多年來支持」。于供稱不同意,並形容說法令她感厭惡,強調自己並非乞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