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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特首指定法官惹爭議 陳弘毅:應列明考慮因素 大律師公會斥損司法獨立  

發佈時間: 2020/06/22

港區國安法草案訂明行政長官可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在報章撰文,認為訂出相關法官名單時,可考慮設徵詢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意見的程序,並列出特首挑選時應考慮的因素和標準,例如法官國籍及其以往審理案件的專長和經驗等。

另中央機關可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國安法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未具體說明。陳稱,希望法案可有比較明確的界定,而且範圍應「非常狹窄」;若涉及移交涉嫌犯罪人到內地,必須有充分的程序保障。他稱,目前立法「較為溫和」,設立4類刑事罪行的主要作用只為「防患於未然」。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則認為,若特首委任法官,將衝擊本港司法獨立,而司法獨立是香港牢不可破、賴以成功的基石。她解釋,由政府提出檢控的案件,若再由特首指派法官處理,外界未必會相信制度,相信法官亦不會接受安排。她稱,市民對法官的信任是基於制度,若制度被破壞,法官獨立形象亦會被破壞。

湯家驊:有人過於極端  林鄭:立法事在必行

身兼行會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相信,特首任命法官前,或要參考首席法官意見,而早前有意見認為部分法官不能處理國安法案件,由特首指派已是妥協。他質疑,有認識司法系統的人評論國安法時,會跳到最極端、最不利一國兩制的結論,認為不應危言聳聽。

特首林鄭月娥以視像在北京一個峰會發言時稱,港區國安法可令香港重回一國兩制軌道、恢復憲制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維持企業個人對港信心,立法是事在必行、不容有失。她稱,香港有司法獨立、公平競爭、簡單及低稅率等制度優勢,只要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止暴制亂,香港仍商機處處。

撰文:李卓謙

責任編輯:方雅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