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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歷史建築 從遺產 到資產

發佈時間: 2019/08/02

在香港建築保育方興未艾前的1970年代,舊郵政總局、前九龍車站和舊香港會大廈,都因城市發展而拆毀,只剩下鐘樓點綴維港。當時縱有少數歷史愛好者爭取保留,卻欠廣泛認同與支持。今天民間的保育運動,與社區、集體回憶及身份認同緊扣,但保育機制未盡涵及。究竟香港的保育如何演變至今?

《古物及古蹟條例》於1976年生效,白德博士獲委任為首位古物古蹟辦事處執行秘書,開始有系統地考究本地的歷史建築。適逢曾負笈海外的袁景煜和劉秀成建築師在香港大學任教,亦抱此想法,於是便配合研究,在暑假與一眾學生到新界村落測繪,為後來的古蹟評估奠下基礎。

八十年代,古蹟辦把地上的古建築交予建築署保養組維修,地下的考古則由考古專家負責。初時古蹟復修無專職專責,保養組由外籍建築師或測量師如Trevor Holmes和William Greaves肩負。直至前者於86年成立古蹟組後離任,政府想培訓勝任的本地人,故於87年派林社鈴先生赴英國讀保育。林先生翌年畢業成為香港第一代保育建築師,其後負責政府名冊內所有歷史建築的維修與保育。

由保養到保育

林社鈴說,早年保養組復修的西貢上窰村,到後來古蹟組修繕的新田大夫第,皆是良好先例。香港建築師學會於1988年始有會長獎狀,大夫第竟於89年在眾多新建樓宇中獲獎。獎項對保育發展是一大鼓舞,因以前村民就祖業給外人復修存疑,政府用公帑修繕私人項目亦屬前衞。早期的古蹟在復修後,若非保留原有用途,便是轉為博物館,意味着建築物不會再隨時代演變。

現在回顧,林先生覺得大眾可思考「凝固式保育」的優劣。即是否每幢古蹟的所有部分都不能觸碰?如果社會要持續花資源修舊如舊,對這社會有何裨益和意義?所以他認為近年的《活化歷史建築夥伴計劃》,最重要是找到可持續發展,而又令公眾信服的用途,歷史建築的生命才得以延續。

可逆轉為原則

他又認為我們應以「文化資產」而非「文化遺產」的觀念看待歷史建築,以可逆轉性為加建原則。為籌備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司法終審權由英國樞密院轉到香港,政府於九十年代中,將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改作終審法院。

主理項目的林社鈴道,「大樓的空間限制,在於只有一個圓頂小教堂可改為法庭;而轉用途的困難,在於法官、律師和公眾、疑犯各要有分隔的出入口及路徑,建築物亦要加裝升降機讓殘疾人士可使用。」

林先生決定在大樓的內園加設玻璃頂,而非用玻璃圍封遊廊,以創造有空調的室內空間,並把升降機置於園中,減少破壞原結構和外觀。這些加建,在將來建築物再轉用途時(大樓現正為新用途改裝),較容易還原--「可逆轉性」(reversibility)是林先生經常提及的保育原則。

官方的歷史建築,尚且較易保留,但是私人物業的保育,卻往往涉及商業利益和個人意願。香港的文物保護制度於1970年代參考英國的而立,因那時屬新嘗試又欲保護私有產權,故只列明暫定古蹟和法定古蹟受法例保障,不像英國般連一、二、三級歷史建築物也寫進條例。

結果的評級有如學術分類,部分私人業主更因怕物業發展受阻,而破壞或拆卸建築物,令評級適得其反。

無處理發展權

昔日政府以購買私人物業、換地、轉換地積比率等行政手段,保留甘棠第和景賢里,實屬美談。可惜每次都是單次處理,並未建立一套可保障私人物業權益及發展權的制度,結果令歷史建築的保育與發展存在矛盾。或許改革陳年古蹟條例,才有望令社會「寓保育於發展」。

最後,林社鈴勉勵新一代的保育學者和倡議人士,除了要考究歷史、認清歷史建築中的重要特質(character of importance)、帶起社會討論保育議題,還要探索可保障或轉換發展權的可能。

撰文、攝影︰何尚衡

編輯︰李嘉

美術︰鄧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