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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報近250萬存款 公屋申請人判緩刑

發佈時間: 2017/11/22

一名公屋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時,隱瞞擁有近250萬元存款,結果被裁定「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判處被告罰款1.3萬及監禁14天,緩刑24個月。

房署指,該名申請人在2016年7月左右遞交公屋申請表,聲稱只擁有銀行存款約2萬7千多元。同年9月,房署調查揭發該申請人實際上只申報了一間銀行的戶口,而刻意隱瞞在另一間銀行的綜合理財戶口,當中包括了3個港元存款戶口及一個人民幣存款戶口,存款額合計高達港幣248萬元。

只申報1個戶口

該名申請人因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⑴(c)條,被控以「作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案件前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判處被告罰款1.3萬及監禁14天,但緩刑24個月。

房署強調,一向致力打擊公屋申請的虛報個案,又提醒所有申請人,如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所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因此而被取消。

編輯︰許可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