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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難仔細規範 羅范︰市民要執生

發佈時間: 2017/11/06

全國人大通過《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待本地立法在港落實。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昨指,政府已清楚表明《國歌法》會聽取公眾意見,強調本港立法原意是希望市民尊重國歌、國家和民族,屬應有之義。身兼行會成員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羅范椒芬認為,《國歌法》在本地立法時條文難仔細規範不同行為,市民要「執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舉行分組會議,一致認為將《國歌法》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在本港及澳門實施。人大常委日前指,將《國歌法》適用於港澳,具憲法層面意義及必然性,做法有利維護國家及民族尊嚴。劉江華昨指,政府已清楚表明會在《國歌法》的立法過程中,舉行諮詢,各個部門會全力配合,也會根據條文執法。他又指,除立法外亦要在教育層面推廣,過去公民教育委員會不遺餘力,增加市民對國歌的認識。民政事務局其後補充,劉所說的「諮詢」是「聽取意見」。

劉江華:立法外要作教育推廣

羅范椒芬則指,尊重國家是基本行為,《國歌法》屬簡單事宜,不應複雜化或想得太極端,立法只是想帶出尊重國家的重要性,相信政府不會因有人在奏國歌時不站立就拉人坐監。她舉例指,即使在美國,早前有美式足球員於奏國歌時單膝跪下,被美國總統特朗普譴責,不同國家早有類似法例。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本地立法時可討論何謂侮辱、莊重及演奏國歌的定義,執法時應視乎當時情景及意圖。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指,若有過千人於球賽上向國歌喝倒采,根本不可能執法,認為《國歌法》只為製造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