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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信表悔意並致歉 圍堵港大校委 馮敬恩判社服令

發佈時間: 2017/09/22

港大校委會於去年1月遭學生圍堵一案,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及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就共4罪,分別被判240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考慮到兩人沒有預謀及有真誠悔意,認為毋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馮敬恩離開法庭時稱感謝家人及律師,但因案件未完結,不會作任何評論。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會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香港大學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決定。

李峰琦判200小時社服令

馮敬恩(23歲)被控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李峰琦(21歲)則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裁判官判刑時指,沒有證據顯示當天示威是由兩被告策劃,接納兩人已展示真誠悔意,認同感化官指被告須接受一段長時間社會服務,讓他們明白及承擔犯法後果,故判處馮接受法例最高上限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時數,李則接受200小時。

裁判官又寄語兩被告,大學生的身份不是光環而是緊箍咒,因他們的言行受公眾人士關注,若大學生有自以為是的心,或會喪失理智。裁判官希望兩人不辜負為他們奔波及撰寫求情信的人士,並以正確及合理方法回饋社會,不辜負他們聲稱所熱愛的大學。

多名校委撰寫求情信

代表兩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求情時,呈上了包括港大校長馬斐森、前校委會主席梁智鴻、校委石禮謙及陳祖為及多名港大教授等撰寫之求情信。案中被李峰琦阻礙送院的校委紀文鳳亦替李撰寫求情信指,事件對她沒有造成永久傷害,並會原諒李峰琦。李柱銘又讀出馮自行撰寫的求情信,指案件歷時逾1年,意識到當日的行為傷害了他最愛的大學,並承認是一時衝動,對事件感後悔及向校委會致歉。

裁判官則指看過上訴庭就黃之鋒案及反東北覆核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判刑指引,認為適用於本案;李柱銘則認為,只適用於頒下指引之後發生的案件。李續指報告均推薦兩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兩人亦承認做過被裁定罪成的事情,並不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