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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機構9董事 違規出糧$1300萬

發佈時間: 2017/04/27

港人做善事不遺餘力,慈善機構亦可豁免繳稅。惟審計報告發現,有慈善機構向董事違規支薪1,800萬元,甚至把修葺祖墳、重建祠堂亦列入財務開支,更有11幅免地價或按優惠地價批出的宿舍用地,竟以酒店、服務式住宅經營。

全港現有8,923個獲《稅務條例》豁免的慈善機構,審計署審查10宗恢復免稅地位的申請,發現有個案在2011年向10名董事支付500萬元薪酬,又在2012年至2014年向9名董事支付1,300萬元薪酬,明顯違反規例;又有2宗個案違反慈善宗旨,將23.6萬元修葺祖墳及重建祠堂開支,及逾70萬元交通開支列入財務支出後,仍獲免稅。

部分被除名後 仍可免稅

另外,若慈善機構停止或不活躍運作,需撤銷免稅。但審計報告發現,有個案早於1997年獲免稅後,至2009年都未開始運作,且每次覆核均以未來有活動計劃過關;更有4間慈善機構被公司註冊處及警務處除名後,仍有一段時間在免稅名單中。

過去傳媒曾報道有14幅免地價或按優惠地價批予慈善機構的土地,被用作經營酒店。報告發現,11幅用地均由宿舍或機構宿舍用途,改為酒店、服務式住宅等商業形式營運,其中9幅更獲民政署發出酒店牌照、2幅則在網站登廣告,提供月租服務式住宅。報告更揭示,有4幅用地的土地契約規定提交營運帳目,但地政總署及社署不曾收到,其中1份契約在1988年按象徵式地價1,000元批出後,自1991年落成建築後,22年來並無提交帳目。

街頭籌款活動 半數甩底

報告又指,社署於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共進行60次抽樣視察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發現一半「甩底」,並沒進行任何籌款活動;食環署在2,128次檢視街頭販賣籌款活動中,其中59%亦沒進行任何籌款活動。報告稱,獲社署及民政署批准的受規管慈善籌款活動,在2014/15年度籌得共2.82億元,但同年度根據稅務條例獲准扣稅的慈善捐款卻達118.4億元,建議社署研究「行政費用」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