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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出律師信 不合情理

發佈時間: 2013/02/08

特首梁振英向媒體發出律師信,指相關媒體一篇題為「誠信問題已非要害梁氏涉黑實可雙規」的評論,文章有「誹謗」之嫌,要求撤回該文章。梁振英強調,尊重言論及新聞自由,但文章指控嚴重,要嚴肅處理。

行政長官就涉嫌誹謗向媒體發律師信,情況罕見。必須指出,特首也是香港人,與一般港人擁有同等的法律權利,若然有人認為被誹謗,而尋求法律渠道解決,其行為既正常,亦合法。但特首與一般老百姓不同之處,他多了一個「行政長官」頭銜,是一名政治人物,其身份不能與一般百姓畫上等號。

政治人物必須有接受媒體監督與批評的胸襟,若認為媒體的文章有誹謗之嫌,大可發出聲明,指出文章的不妥之處,並作出反駁。動輒向傳媒發出律師信,雖然合法,但不合情理,甚至讓人聯想到干預言論及新聞自由之嫌,因為梁振英的身份,不僅僅是一名普通香港人,他的另一身份是「行政長官」。

作為政治人物,在公眾利益大前提之下,必須接受輿論監督與批評,亦可就媒體的不實報道與批評作出反駁,而非發律師信要媒體「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