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權

發佈時間: 2017/10/23

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十九大提交的工作報告中,宣布中國牢牢掌握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也確實如此︰中央對香港的影響,只會有增無減。最新的「掌控」是在中國訂立了「國歌法」,並預計即將在香港通過本地立法實施。

不過,國歌法還未在香港實施,已一再有噓國歌的行為;國歌法實施後,會否有追溯權,令現在的行為有刑事後果?

香港的法律原則,是清楚不過的,就是絕不可能有追溯權。基本法引入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令該公約的條款在香港適用;該公約第十五條明言︰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內國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據以認為犯有刑事罪。《香港人權法條例》也有相同條款,確保刑事法不能有追溯權。

刑事法之外,其他責任基本上也沒有追溯性,例外的恐怕是涉及稅收的規定,例如最近印花稅加辣措施,一早公布了,但法例仍在審議,法例通過後會把生效期追溯至宣布當日。這種做法,為保障政府稅收,但最少也有事先「通知」,令買樓人士有所準備,嚴格來說不算追溯;而且有關法例,最後還有可能無法通過,無疾而終也說不定。以此一例子來支持刑事法可能有追溯權,是絕不合宜的。

不過,令人憂慮的是,我們認為不證自明的原則,現時也會變得不確定。比方,在取消議員資格案,人大釋法明明是有追溯性質的,但卻以釋法之名而變為合法。既然中國已牢牢掌握對香港的全面管治,誰會預知會否有「新」的看法,令刑事法律變得有追溯性呢!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