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談到,我和客戶Wendy在電話中談到保險索償投訴局去年的投訴個案分類,以及一些統計分析。我又提了當中兩個案例給她參考,而這兩個案例中,一個是保險公司得直,而另一個則是投訴人得直。
「第一個個案是旅遊保險保障範圍內『回港後接受診治的醫療費用』。投訴人到台灣旅遊期間於酒店內滑倒,扭傷右膝蓋,但他當時沒有即時求醫。回港後,他感到膝蓋痛楚持續,於第六天時去求診,最後要入院做手術。」
在外地發生意外沒求診
「這是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
「是呀,不過,由於沒有具體證據證明,投訴人的傷患是於旅程期間因意外事故直接造成,因此,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有關回港後的醫療費用。事實上,這宗個案最大問題是受保人在外地發生意外後沒有馬上求診,如果他有求診,而回港後又需要繼續醫治,這筆費用便可以索償。由於他沒有在外地求診,很難證明他的意外事故是在旅遊期間發生,而且,他回港後六天才去求診。」
「嗯,似乎又是呢!」
把暈眩當是癌症病徵
「對呀,投訴委員會的看法是,如果投訴人能夠合理解釋為何沒有在外地求診,並於回港後立即求診,保險公司在處理索償申請時便應給予多一點彈性;可是,投訴人是在回港六天後才求診,但卻聲稱傷患是在旅行時發生意外導致,似乎不合邏輯。於是,委員會同意保險公司的決定!」
「另一個是投訴人得直的個案嗎?」
「是的!這個個案是有關危疾保險中的『等候期內出現的首次病徵或病狀』的爭議。受保人的危疾保單於2010年3月28日生效。他於2010年7月15日確診患上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於是,他以患癌為由向保險公司索償。」
「危疾的等候期是90日?」
「是呀,照計應該超過了90日,但保險公司得悉,受保人於2010年7月9日因暈眩及其他身體不適,為時了三個星期而向醫生求診。基於他的癌症病徵於危疾保單簽發日起計的90日內出現,不符合保單條款,故拒絕了他的索償要求!」
「咦,保險公司把暈眩當成是他的癌症病徵?」
「是的,後來受保人向醫生要求,更改了有關紀錄,指出他是在7月1日才出現暈眩,而受保人也不幸於2011年9月病逝,但保險公司仍然維持原判。受保人的妻子便向委員會投訴!」
「結果得直?!」
「是呀,委員會認為,暈眩是很多其他病的常見徵狀,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受保人於保單簽發日90日內已出現急性骨髓性白血病的明顯症狀,所以不同意保險公司以不符合90日等候期這項條款拒絕賠償!」
「委員會都幾公道!我認為,保險公司有點不近人情呢!」
「其實,一般來說,如果等候期一過便索償,保險公司是會加緊調查的,以確認病徵是否在等候期期間已經出現,但如果是在等候期過了超過兩年以上才索償,保險公司的處理是會較寬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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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唐德玲
作者從事理財策劃工作逾十年,並擁有認可財務策劃師資格。
欄名: 女人筆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