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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治安|鄭若驊指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意思廣闊 不在現場協助亦須承責

發佈時間: 2021/11/07

終審法院上周裁定,不可根據共同犯罪原則,以暴動或非法集結罪控告不身處現場的人。不過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早在網誌撰文時,強調即使市民不身處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只要有從旁協助,都會被視為主犯而承擔法律責任。
 

「共同犯罪」原則終極裁決 , 不適用暴動非法集結 , 有否參與最重要 , 推動者不在場可懲 , 詳情即睇【下一頁

鄭若驊指判詞列明「參與」的意思廣闊,並確立控方毋須證明參與者有額外的共同目的或共同犯罪計劃,只要是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作出受禁行為,都可被視為「參與」,法律亦無規定控方必須證明任何額外共同目的才可作出檢控;又稱即使單純身處案發現場不招致一個人有罪,但只要稍多一點活動,很容易便會從單純身處現場變成提供鼓勵,如通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或佩戴徽章或標誌等。

她指以下的人士不論身處現場與否,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原則,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並承擔法律責任︰

  • 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
  • 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
  • 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有關行為的人
  • 為參與者提供後援的人
     

另外即使推動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被告不是身處現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或作為主要控罪的串謀者或煽惑者而負上刑責,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她又舉例稱,假如有一班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之後繼續進行計劃,期間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令他們面對更嚴重的罪名。

撰文︰歐文瀚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