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兩宗暴動罪的定義作裁決,今頒下判詞,一致駁回兩宗上訴案,裁定即使被告身處現場,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原則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惟對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能被懲處;若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則可能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原則,而需就更嚴重罪行負上法律責任。
兩宗上訴案分別為湯氏夫婦在前年7月28日中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律政司其後就「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行的法律問題提上訴,雙方上訴至終院。另一宗於2016年旺角暴動案罪成的盧建民亦就同樣議題就定罪提出上訴,兩案合併處理。
若身在現場並作鼓勵 視為協助教唆而被定罪
終院又裁定,單純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若然被告身處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及教唆其他干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人,而被定罪。
「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暴動案否 , 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 詳情即睇【下一頁】
撰文:李卓謙
責任編輯:陳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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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極上訴|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 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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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極上訴-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