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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強貪污受賄罪成 判囚18年不上訴

發佈時間: 2020/09/23

華遠集團原董事長任志強貪污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宣判有期徒刑18年,罰款420萬元人民幣。他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任曾多次公開批評國家主席習近平,包括批評中國的抗疫工作。法院指任志強在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元,收受125萬賄賂、挪用公款6,120萬,濫用職權令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超過1.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