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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宣誓】團體憂公務員言行受限 容易負上刑責

發佈時間: 2020/07/09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港府向立法會提出建議,所有於今年7月1日或之後新入職的公務員,必須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而現職公務員則需宣誓或簽署文件。高級公務員協會主席李方冲希望,政府盡快清楚交代相關懲處,擔心公務員會否須負上刑責。

他表示,《基本法》本身已對公職人員有相關規定,未知新要求與既有安排的區別,相信是要滿足港區國安法第6條的要求,暫未知違反宣誓的罰則,希望與政府討論。他指新要求涉刑事罰則,或增加公務員壓力,執行上亦難以介定是否擁護《基本法》。

新公務員工會主席顏武周亦稱,關注到日後如有實際罰則,公務員的言行或受更多限制,限制同事的基本權利及自由,亦難吸引人才加入,影響公務員士氣,「公務員在私人場合表達意見,又會否被指違反誓言而負上刑事責任?」,認為《公務員守則》本身已對公務員言行有嚴格要求,因此現時再加一重規例,有「架床疊屋」之嫌,未知意義何在,促政府與同事解釋清楚各種疑問。

撰文:謝雅寶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