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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黃浩銘挑戰判囚逾3月禁參選 覆核敗訴兼須付訟費

發佈時間: 2020/06/10

社民連主席黃浩銘早前就2014年佔領行動被判囚8個月,他早前在獄中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有關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的條例,限制因犯罪而被判囚逾3個月的人士不得參選,是違反《基本法》保障的被選舉權。高等法院今天頒下判詞,裁定黃敗訴;黃並要支付政府一方訟費。

法官於判詞中指出,以判囚逾3個月為禁選門檻,及將禁選期定於5年,全屬於立法機關的自行判斷,這並非科學理論,而是價值判斷,除非有關限制明顯極不合理,否則法庭應尊重立法會判斷。

黃浩銘及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在佔領行動案件中,被裁定「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被判監8個月。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則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以及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罪成,被判8個月監禁,緩刑兩年。

撰文:蔡淑儀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