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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佔︳租約期滿業主失蹤 租客圖住12年再逆權侵佔【拆解逆佔條件】

發佈時間: 2022/05/30

租客變業主好機會?一名港男近日指租住單位將於兩個月後約滿,然而業主完全失蹤,多番嘗試與其聯絡無果,疑惑應該搬走抑或繼續住。有網民則建議他繼續居住,或可在12年後申請「逆權侵佔」,令事主大感意外,並追問有關條件,包括應否繼續交租。過往曾有一名土瓜灣住客因業主失去音訊50年,成功入稟高院逆權侵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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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網民日前(20日)在網上討論區「連登」發帖,表示自己賣樓後,租住一個港鐵上蓋3房單位。他透露租約還有兩個月完結,然而業主「唔見咗」,他曾向地產代理求助,但對方稱「唔關佢事」,著他自行聯絡業主。

事主曾致電業主數十次均未能接通,每月發WhatsApp訊息2、3次亦不果,形容對方WhatsApp最後上線時間為幾個月前,令他懷疑業主是否已經移民,甚或感染新冠肺炎病逝。

事主透露租約有打釐印,租樓時已支付按金,租住期間毋須交差餉,水電費以其名義登記。對於業主突然「人間蒸發」,他坦言不知如何是好,遂發文詢問網民意見:

「租約到期,業主唔見咗,點做好?1. 繼續住,租金繼續過數;2. 搬走,之後追討佢按金。」

網民:12年後申請逆權侵佔

不少網民看到帖文後,認為事主在租約期滿後毋須交租,再等業主出現,甚至有人認為如未來12年業主仍無出現,事主可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如入稟成功有機會由租客變成業主。有人提醒事主在「侵佔」期間要保留水電費單等證據,亦要繼續嘗試聯絡業主。有網民則指「逆權侵佔」的門檻甚高,建議他諮詢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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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不交租金被業主控告

對於有網民提出可以「逆權侵佔」,事主追問如何才能滿足條件,包括應否繼續交租,但同時擔心不交租金會被業主「告番轉頭」,

「咩玩法?乜有得咁?我要繼續畀租?有冇咁著數?間屋千幾萬,留畀佢仔女都未輪到我啩?好似唔係好啱咁,唔交租,但我繼續住緊,萬一佢出現番,會唔會告番我?我驚畀人告番轉頭。」

甚麼是「逆權侵佔」?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當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業權人需要在相關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12年之內,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另一方面,當佔用人佔用有關土地達12年或以上,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他的逆權管有權。

向法庭申請逆權管有權的人士,或在訴訟過程中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的人士(例如當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時),負有舉證的責任,證明他實質上管有土地,並具有管有意圖,意思即是他有意把業權人及所有其他人排除在外。逆權管有土地必須滿足上述2個元素,並且是持續、無間斷達12年,方符合逆權管有的舉證要求。

門檻高 交租變相承認原業權

不過法庭判決佔用者擁有物業的門檻相當高,例如佔用人在佔用期間不可作出任何承認原業主之行為(如以任何方法繳交租金、尋求其同意對土地或房屋進行修葺、改建等),原持有人亦需從未向佔用人提出收回物業之要求或實質行動,佔用人方可透過逆權管有獲得該地業權。

業主斷音訊50年 住客成功逆佔

過去曾有成功逆權侵佔的案例,在2017年,因市區重建局將土瓜灣道68A至70C號雙數號列為需重建項目,一個單位的佔用人入稟高院,聲稱其單位的業主於50年前移居緬甸後音訊全無,故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該單位。

雖然市建局的計劃其後告吹,但該名佔用人繼續進行有關訴訟,法官在業主缺席聆訊的情況下,接納該佔用人提出的理據,指他已佔用該單位超過《時效條例》所規定的12年,裁定他已成功逆權侵佔該單位,並頒令宣布原業主已失去業權。當時原告代表律師在庭上指,原告父親曾替被告做司機,被告於1962年用3.2萬元購入該單位,兩年後移居緬甸,並把該單位連同屋契文件交給原告的父親保管,原告父親後無法聯絡到被告。

另外,在2013年,在青山道嘉名工廠大廈地下經營士多近半世紀的一對夫婦,稱佔用該處已逾廿年均無人向他們收租及被驅趕,遂入稟高院申請逆權侵佔,最終成功獲得佔地約百多平方呎的士多舖位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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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蘇麗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