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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過期食物可以賣仲食得?分清「食用日期」同「最佳日期」

發佈時間: 2021/03/30

不少人都會將剛過期的食物扔掉,但原來食物即使過了「此日期前最佳」仍可食用。更有年輕人早在4年前就發掘在香港售賣過期食物的商機,成立社企超市,今時今日已經有三間分店。不過好多人對食用過期食物有不少擔憂,究竟過了最佳食用限期,仍可安全食用嗎?以下歸納多個常見問題:

Q:賣過期食物合法嗎?
A:出售已過「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日期的食物是合法的,但不可出售或送出已過「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日期的食物。如已過Best Before日期的食物,應確保食物仍然適宜供人食用。

Q:Best Before同Use By點樣分?
A:「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表示食物若加以適當貯存,可合理地預期在該日及該日之前食物能保存其特質,過期後雖然食物質素可能不如前,但仍可食用。一般而言,標示「此日期前最佳」的食物為一些經處理不含及或不利於細菌滋生的食物(例如罐頭食物和冷藏食物),以及食用前須烹煮的食物(例如鮮肉)。以方包為例,雖然過期方包可能變得又乾又硬,但可能仍然是安全的。

「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則關乎食物安全,適用於從微生物學觀點來看,極容易腐壞,因而在一段短時間後可能對人類健康構成即時危險的食物,例如三明治、壽司和刺身等。進食過了標示「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期限的食物並不安全,因為這些食物即使外觀和味道正常,但有害微生物以及引致食物中毒的微生物所產生的毒素已可能存在或大量生長。

Q:一般超市的過期食物去咗邊?
A:超市會與非政府組織合作,處理預先包裝好而快將或剛過期的食物,例如會捐贈予批發商及環保機構再販賣或轉贈至有需要的人士,亦會有不同的廚餘回收行動,作發電及堆肥之用。不過肉類,菜、牛奶等沒有預先包裝好或較容易變壞的食物則會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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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過了最佳食用日期,一般來說三個月內仍可以食用。

Q:過期食物平幾多?
A:以二寶酸味果汁軟糖為例,超市售價為11.9港元,但Green Price售價為4港元,為未過期食物的3折。

Q:過了期多久,食物才真正不可食用?
A:即使過了「此日期前最佳」的食物仍可在3個月內食用。

編輯:何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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