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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區議員及選委會委員 林鄭指應優先納入宣誓範圍

發佈時間: 2021/01/12

政府正修例完善公職人員宣誓安排,對於區議員應否宣誓,特首林鄭月娥表明,政府仍在釐清公職人員的範圍,但認為區議員及選委會委員應優先納入宣誓範圍。 

她表示,《基本法》104條的宣誓範圍「比較狹窄」,目前《國安法》第6條宣誓要求所指的「公職人員」則比較闊。104條所列的相關人員,包括特首、主要官員、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香港法律中對「公職人員」的解釋不同,目前仍在釐定中,但按常理而言,「區議會是重要組織,而選舉委員會更肩負選出行政長官的責任,他們應該優先被視為係公職人員,需要按國安法宣誓。」 

《大公報》昨刊登社評,重提落實區議員宣誓「愈快愈好」,指過去20多年有不少「反中亂港」的人「竊據公職」,令香港「亂象不止」,在國安法落實後,修訂宣誓條例納入區議員是應有之義。

稱區議員屬公務人員 曾國衞︰應宣誓效忠特區,詳情按【下一頁】即睇。 

撰文:謝雅寶
責任編輯:蔡少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