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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有罪】已婚警戀上有夫之婦 遭捉姦在床驚悉情婦丈夫竟是「師兄」

發佈時間: 2020/01/15

感情關係,有時錯綜複雜。台灣一名已婚男警員搭上一名已婚女護士,發展婚外情數月,至早前相約到旅館密會,卻被女方同樣任職警員的丈夫「捉姦在床」,出軌男警始知情婦為「警嫂」、對方丈夫為其「師兄」。最終,雙方家庭終為此對簿公堂,互告對方「妨害家庭」。

據台媒《ETtoday》報道,台灣基隆市一名30多歲的已婚黃姓警員,2個多月前因感冒到一間診所求醫,對診所護士雪兒(化名)一見鍾情,即使明知對方為有夫之婦,黃男亦不顧雙方身份,對她展開猛烈追求。雪兒難抵求愛攻勢,亦瞞着丈夫與黃男交往。

由於察覺到妻子上、下班的時間變得極不規律,雪兒的警員丈夫漸起疑心,並暗中花40萬台幣(約10萬港元)聘請私家偵探調查,揭發雪兒出軌對象同為警察,更是基隆市警局「師兄」,大為震驚。

此際,雪兒仍未知道自己出軌一事已曝光,仍跟黃男打得火熱,早前更相約至旅館密會時,其實已被私家偵探跟縱。雪兒丈夫接報趕至,與私家偵探一度被拒諸門外。雪兒丈夫入房撞破兩人好事,即破口大罵,並表示「我也是警察」。黃男驚悉雪兒老公竟是「師兄」,感到非常吃驚,同時尷尬得無言以對。

當被捉姦在床後,雪兒坦承是第2次跟情夫上房密會,其丈夫隨後向黃男提告「妨害家庭」。另一邊廂,黃男向妻子認錯並獲得原諒,其妻則控告雪兒「妨害家庭」,雙方家庭將對簿公堂。

法律小知識--港台「通姦」大不同

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7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反觀香港,本港並無將婚外情或通姦列為刑事罪行,故「婚後出軌」不屬違法,但通姦可被視為申請離婚的證據之一,以示該段婚姻已達「無可挽救」的地步,指控對方通姦時須作舉證,提供證據如情信、照片等。

撰文:蘇麗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