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港生活網站並無進行電話推廣活動

港女墮胎2次流產致不孕被嫌棄 離婚半年撞見前夫與小三拖孖仔【附法律小知識】

發佈時間: 2019/10/24

相信錐心之痛,莫過於此。一名女子近日在網上抒發心中鬱結,指自己早於中六時便與前夫拍拖,其後為了對方墮胎2次,婚後曾再不幸流產導致不孕,卻反被前夫嫌棄並提出離婚,令她更傷心的是,離婚後大半年的一天,她在街上竟撞見前夫與一名女子,二人拖着一對已經起碼1歲的雙胞胎。

中六開始拍拖 同居後2次墮胎

該名女子向Instagram專頁《couple.murmur》投稿,指自己與前夫於中六時開始拍拖,一年後同居,其後她意外懷孕,但前夫當時稱「未係時候」,遂於她懷胎1月時帶她去墮胎。拍拖第3年,她畢業後開始工作,前夫亦被上司提拔做經理,

「你同我分享呢個喜悅時,我都想同你講我有咗2個月,諗住係雙喜臨門,點知講完,你話你仲未有心理準備,想存多年錢,等下年結咗婚先生BB,之後你又帶我去同一個地方墮胎。」

婚後肚皮未有動靜 醫生指子宮或已刮傷

女子墮胎後情緒低落,晚上經常偷偷躲入廁所哭泣,前夫發現後安慰她,並答應會永遠在她身邊。拍拖5年後,兩人終於結婚,「有時傾偈你媽都會暗示想抱孫,我都覺得係時候,而且我自己都幾鍾意小朋友。」但過了年半左右,她的肚皮依然未有動靜,求醫後醫生指子宮可能已經刮傷了,

「墮胎2次好大可能不孕,就算有咗都好容易流產……我都知當初我係唔啱,我好後悔,可惜太遲……」

前夫得悉後起初發呆,但隨即安慰她,「你話你愛我嘅心唔會因為任何事情而動搖。」

造人成功惜不幸流產 前夫:依家乜都無啦

婚後2年,她與丈夫終於造人成功。由於得來不易,她萬般小心,連奶奶都搬過來貼身照顧。可惜懷孕第4個月時,一次奶奶落街買餸,她在廚房不慎跣低流到一地血,

「我好驚,我即刻打畀你,打咗畀你3次,你都係Cut我線,咁啱你媽返嚟見到,打999送我去醫院。醫生話BB無咗,你媽好嬲,而你都無出現過。我一個人喺醫院過夜,之後出院我都自己一個返屋企。我呢世都記得第一句同我講嘅說話『你自己知自己事,依家乜都無啦!』」

離婚半年撞見意外一幕 女子:你愛過我嗎?

其後,前夫以「大家都需要冷靜」為由提出分開,一周後更透過WhatsApp提出離婚。未料大半年後,她在街上撞到前夫與一名女子拖住一對孖仔,「對孖仔一望肯定有1歲至歲半,如果咁推斷,我未有BB之前你咪已經……?」前夫留意到她的眼神,急急腳上的士絕塵而去。她直言不知道發生甚麼事,但可以告訴前夫:

「我還愛着你,我願意祝福你哋。最後,你可以答我一個問題嗎?『你曾經愛過我嗎……?』」

法律小知識

據了解,本港只有一個理據可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根據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A條 ,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另根據資料,在香港刑法中並沒有把婚外情或通姦列為刑事罪行,婚外情或通姦行為均不屬違法,但通姦可作為申請離婚證據之一,以示該段婚姻已達「無可挽救」的地步,指控對方通姦時須作舉證,提供證據如情信、照片等。

 

撰文:李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