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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有履行責任 證監會向4銀行罰款

發佈時間: 2019/03/15

本港證監會對4間銀行機構作出罰款,包括向瑞銀旗下兩間公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3.75億元,主要是由於瑞銀在3宗上市申請擔任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應盡責任,並會暫時吊銷UBS Securities Hong Kong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為期1年。

證監會同時譴責摩根士丹利並罰款2.24億元,主因是其在2014年的一宗上市申請中擔任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未有履行應盡責任。證監會亦譴責美銀美林並罰款1.28億元,主因是其在2014年的一宗上市申請中擔任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未有履行應盡責任。證監會並對渣打證券罰款5,970萬元,原因是該行在2009年一宗上市申請擔任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未有履行應盡責任。